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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协会的创立与运行宗旨

2024-11-28 来源:吉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非官方活动,争取公众了解和支持联合国,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第二条 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第3种观点: 联合国是各个主权国家组成的。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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