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创立与运行宗旨

2024-11-28 来源:吉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第二条 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盟国对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作战的第一个共同纲领性文件。《联合国共同宣言》的发表壮大了反法西斯国家的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斗志,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

第1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4)简单说,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第二条 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4)简单说,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

第1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盟国对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作战的第一个共同纲领性文件。《联合国共同宣言》的发表壮大了反法西斯国家的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斗志,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第二条 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非官方活动,争取公众了解和支持联合国,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1种观点: 联合国是各个主权国家组成的。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维持世界各地和平;2.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3.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4.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第二条 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第3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4)简单说,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4)简单说,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中产生的,反映了世界人民痛恨战争、渴望世界和平的强烈愿望,是联合国组织的精髓所在。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又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第二条 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略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共处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3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性质:联合国是一个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的宗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作用:1、维持世界各地和平;2、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3、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4、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5、联合国在评估气候变化科学和促进政治解决方面起带头作用。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AssemblyoftheUnitedNations--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理事会每年7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纽约或是日内瓦。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权而工作。该理事会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托管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6、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三章 第七条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的要义是防止战争,维护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这是由《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6年11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在决议中写入“一带一路”倡议;2017年2月的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9月,第71届联合国大会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写入“联合国与全球经济治理”决议;2018年12月,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农村贫困问题的决议,“精准扶贫”等理念明确写入其中……中国理念与联合国所倡导的多边主义等原则高度契合,与和平与安全、发展、人权三大支柱方向一致,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融相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盟国对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作战的第一个共同纲领性文件。《联合国共同宣言》的发表壮大了反法西斯国家的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斗志,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6年11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在决议中写入“一带一路”倡议;2017年2月的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9月,第71届联合国大会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写入“联合国与全球经济治理”决议;2018年12月,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农村贫困问题的决议,“精准扶贫”等理念明确写入其中……中国理念与联合国所倡导的多边主义等原则高度契合,与和平与安全、发展、人权三大支柱方向一致,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融相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的签署,标志着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正式形成,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面貌大为改观,在这以前,德、意、日掌握着发动侵略战争的主动权,它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进攻的时间、地点,在军事上、心理上占有优势。《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则将全世界一切反法西斯力量汇集在一起,从而在人口、资源、生产能力和军力等方面绝对地压倒轴心国,彻底改变了双方力量对比,掌握了战争主动权,为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中国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4个领衔签字国之一签署了该宣言,更是开创了中国外交史的全新局面。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十二条 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盟国对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作战的第一个共同纲领性文件。《联合国共同宣言》的发表壮大了反法西斯国家的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斗志,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4)简单说,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十二条 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盟国对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作战的第一个共同纲领性文件。《联合国共同宣言》的发表壮大了反法西斯国家的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斗志,加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进程,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证对与各该政府作战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使用其全部资源,不论军事的或经济的。(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现在或可能将在战胜希特勒主义的斗争中给予物质上援助和贡献的其他国家得加入上述宣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6年11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在决议中写入“一带一路”倡议;2017年2月的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9月,第71届联合国大会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写入“联合国与全球经济治理”决议;2018年12月,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农村贫困问题的决议,“精准扶贫”等理念明确写入其中……中国理念与联合国所倡导的多边主义等原则高度契合,与和平与安全、发展、人权三大支柱方向一致,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融相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法律依据:《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1种观点: 联合国这一名称是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设想出来的。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章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苏、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这被称为“否决权”,对于保持大国一致行动,集中力量反对地区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千百年来希望建立一种国际安全机制,以消除发生世界大战的危险,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战开始后,美苏在全球各地角逐,为了破坏对方的行动计划,两国频繁动用否决权而使“大国一致”原则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尽管中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位置来的一波三折,其中美国的力促也起了重要作用,但归根结底,这一地位是“打”出来的,不是谁赐予的。这个“打”,就是指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抗战的伟大胜利为中国赢得了应有的国家尊严,为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民族声誉。中国不但是进行反法西斯战争最早的国家,而且也是反法西斯战争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中国还是最早提出并推动建立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国家之一。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1946年8月在卢森堡成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简称“世联会”。它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联盟协会世界联合会。 2.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联合国协会的活动,敦促成立新协会;在世界范围开展拥护联合国运动,鼓励团结与国际合作;为正义、安全和裁军,为尊重人权和改善世界经济与社会条件而努力。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会宗旨是协调各国分设的会员团体的活动,开展旨在增强对联合国的了解和支持的“运动”,促进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