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工厂的废水要达到排污标准后才能排放。工厂废水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1、污染水源:工厂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水源中,会对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害人类健康;2、破坏生态环境:工厂废水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会破坏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导致水生生物死亡,影响生态平衡;3、影响土壤质量:工厂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化学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土壤中,会对土壤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品质;4、危害人类健康:工厂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致癌物质、神经毒素等。综上所述,工厂的废水必须达到排污标准后才能排放,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污染物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第三十六条建设、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达到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污染物质,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要求工厂停止排放污水并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2种观点: 对工厂排放污水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合理的排污。1、违反该规定,随意排放未经处理合格的含有放射性物质,强酸强碱的污水导致非常严重的污染环境的,将会面临着拘留并且缴纳巨额罚款,甚至是面临最少三年,或者比七年还要久的刑罚;2、要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比如导致公共或者私有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则面临三到七年的处罚;3、因排放污水导致农田或者森林被毁五亩及以上的,会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刑罚;4、因排污致人死亡的,按照死亡人数或者病情大小,将会受到最少三年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污染环境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水排放处罚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